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课间玩耍学生受伤 学校无过错不担责
2010-03-29 20:22:31 来源:
案情
评析
本案争议的焦点为被告学校是否应承担赔偿责任,这里涉及到归责原则的适用问题。从法理上讲,归责原则是据以确认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的主观依据,而不是客观依据,一个人(或单位)的民事违法行为造成损害,行为与损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这只是客观事实,是行为人承担责任的客观条件,只弄清这些客观事实而即仅确认行为人的行为是违反法律要求的,且造成损害,并不足以确定行为人应承担民事责任。要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还须有一定的主观依据,前者解决的是行为人对什么承担民事责任的问题,而后者则是解决行为人为什么承担民事责任的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问题的解释》第7条规定:“对未成年人依法有教育、管理、保护义务的学校、幼儿园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职责范围内的相应义务致使未成年人遭受人身损害,或未成年人致他人人身损害的,应当承担与其过错相应的法律责任……”,根据该司法解释,学校在这种损害赔偿案件中的责任只能是过错责任,即只有学校主观上有故意或过失时,学校才对其行为造成的损害后果承担民事责任,无过错即无责任。
同时,监护权是基于亲权而产生的,是一种法定权利,我国法律对其范围有明确的规定,学生在校期间,父母的监护权仍存在,学校是教育机构,学校、老师在学校例行教书育人的职责,其权利义务分别由教育法、教师法调整。学校和老师对未成年学生的保护和监护义务与监护人对被监护人的监护义务不同,它只限于与校内教育活动和属于教育活动有关的方面,学校与学生之间不存在监护关系。
综上,笔者认为,法院依过错责任原则,判决原告李某与被告杨某的监护人各自承担50%的赔偿责任是合理的。
作者:许世雄 作者单位:重庆市巫山县人民法院
来源:中国法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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